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,树立以学生为本、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,满足学生接受多样化高等教育的需求,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一、指导思想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》(教高〔2012〕4号)的要求,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多样化和个性化的需要,改革人才培养和教学管理模式,体现以人为本、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理念,优化学生知识结构与人才培养过程。立足学校实际,优化资源配置,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,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,全面落实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,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。
二、基本原则
坚持“四个有利于”原则:有利于培养“具有创新精神、实践能力、跨文化素质的复合型应用性”人才,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;有利于优化知识结构,全面推行素质教育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与创新能力培养;有利于因材施教,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,尊重学生的兴趣与爱好,发展学生个性;有利于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,进一步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。
三、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原则
1.遵循教育教学规律,坚持“知识、能力、素质”协调发展,学生通过在导师的引导下自主选择,实现“因材施教”和“分流培养”的目标。
2.按大类培养模式设计专业培养方案,一年级按一级学科(专业类)大类培养,融通专业基础;二年级进行专业分流,扩大学生修读专业选择权;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,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,加大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主动性。
3.进一步优化课程体系,整合、共享教学资源。设置学生跨学科、跨年级选修课程,进一步推进分级、分类、分流教学。积极开发课程资源,增加优质课程数量,为学生提供高质量课程以满足多样化人才培养的要求。
4.完善实践教学体系,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。完善学分制条件下实验、实训课程管理体制;合理推进实验室、实验中心全方位开放,全面提高学生动手能力;鼓励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;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,着力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、创新能力;进一步规范毕业论文(设计)环节,提高学生科研能力。
四、学分计量制与绩点制
1.学分计量制。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,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.5学分,理论课为16学时折算1学分。结合我校实际确定毕业要求的总学分、学时。四年制本科专业总学分、学时原则上文科专业控制在150+2学分(2500学时左右),语言类专业控制在150+5学分(2800学时左右),理科专业控制在160+2学分(2700学时左右);五年制本科专业总学时、学分控制在175+5学分(2900学时左右)。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。
2.学分绩点制:采用学分绩点评估方法来评估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,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。成绩考核与绩点的关系如下:
成绩 |
A+ |
A。 |
A- |
B+ |
B。 |
B- |
C+ |
C。 |
C- |
D+ |
D。 |
F |
I |
P |
N |
分数 |
100 95 |
94 90 |
89 85 |
84 80 |
79 78 |
77 75 |
74 73 |
72 70 |
69 68 |
67 65 |
64 61 |
59 |
未 定 |
合 格 |
不合格 |
绩点 |
4.5 |
4.0 |
3.5 |
3.0 |
2.8 |
2.5 |
2.3 |
2.0 |
1.8 |
1.5 |
1.3 |
0 |
0 |
0 |
0 |
注:成绩考核绩点“D-”以上的课程,方可取得学分;需待定课程成绩暂定以“I”记载;“P”表示合格,“N”表示不合格。 |
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,其计算方法如下:
∑(课程绩点×课程学分)
平均学分绩点= 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∑课程学分
注:(1)其中“∑课程学分”,指应得课程学分之和。
(2)“∑(课程绩点×课程学分)”,指所得课程学分乘以该课程绩点之和。
(3)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,每学期计算1次。对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达不到1.5的学生,予以成绩警告。
五、弹性学制
取消留、降级制,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在校学习时间。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3-6年,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4-7年,但学生毕业学制按本专业计划学制计算。每学年安排春、秋两个长学期为教学学期(各18周),一个短学期作为暑期学校(5周),短学期原则上不安排培养方案中的课程。
六、选课制
实施学分制的基础和前提是选课制,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、兴趣、学习能力等因素,在一定程度上自主选择课程、任课教师、授课时间、修读方式、学习进程等。
七、导师制
建立稳定的导师队伍,通过学生自主选择和导师的合理引导,确保学生专业知识体系的完整性,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。从2014级学生开始,为本科生配备学业导师,制订延边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暂行条例。
八、 学分互认制
建立科学有效的学分制互认机制,实现高校之间、专业之间优势互补、资源共享。
九、补考、重修制
课程首次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,允许进行一次免费补考,如补考仍不及格,必修课程必须重选重修,选修课程可重选重修,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程。重修课程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。
十、免修、免听制
学生可按学校免修、免听课程的有关规定,向其所在的学院提出相应课程免修、免听申请,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、免听。
实验、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。
十一、自主选择专业制
允许学生根据自己实际专长和需求,在适度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,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和专业方向的比例。
十二、主辅修制
主辅修制是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,允许部分有个性化发展要求和学习潜力的学生修读其他专业。在规定时间内未修满辅修专业要求的总学分者,其所得学分可替代通识选修课程和跨专业选修课程学分。
十三、学分收费制
实行在学年初按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,在下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学分,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,依此类推直至毕业时结清。
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、辅修专业的,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。
十四、实施大类招生
除某些行业性较强的专业外,均逐步实施按学科大类招生。前期按学科大类培养,后期进行专业及专业方向分流培养。
十五、本方案自2014级学生开始实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