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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建规章

发展党员工作制度

发布日期:2020年08月28日   阅读人数:

 

一、发展党员必须按照“坚持标准,保证质量、改善结构、慎重发展”的方针,成熟一个、发展一个,严格按规定履行入党手续。

二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性质、纲领、宗旨等教育,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培养联系人。

三、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,经过一至二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支委会讨论同意后,报上级党组织审批,列为发展对象。

四、列入发展对象的同志参加县直工委举办的党的基本知识培训。

五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审,并形成政审材料。政审主要内容包括:对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态度,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,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等。

六、支委会在公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、严格审查的基础上,将发展对象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,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。

七、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后,要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八、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满时,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,党支部要及时召开支部党员大会,进行讨论。具备党员条件的,按期转正。不完全具备条件,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,延长预备期。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;不具备党员条件的,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九、将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讨论、表决结果,报上级党组织审批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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